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6号]  [1996-09-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二 , 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机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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