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1996-09-03]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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