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  [1996-06-20]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
        -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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