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9号]  [1995-07-2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产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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