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3月18日 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财税字〔1995〕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国税发〔1995〕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