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5号]  [1994-12-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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