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1994-09-23]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1)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