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国税发〔1994〕084号]  [1994-03-22]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三条失效。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三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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