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026号]  [1994-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1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 3.5 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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