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1996-12-23]

  根据2014.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文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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