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89号]  [1995-03-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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