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86号]  [1995-1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上以(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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