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15号]  [1995-07-26]

  根据2012.07.09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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