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1995-04-2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