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411号] [1993-03-06]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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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
国税函发〔1990〕2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
国税函发〔1990〕280号
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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