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04号]  [1990-01-25]

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2)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