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2010-02-20]

  根据2010.08.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0.10.01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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