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2010-05-12]

  根据2011.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1.01.01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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