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2010-04-08]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橄榄油税率调整为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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