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2008-09-22]

  根据2015.04.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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