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67号]  [2008-0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新增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 *
  1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长沙市
  2 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市分行 重庆市
  *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省南京市
  *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黄埔区
  * *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 * *
  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区南宁市
  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
  9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区拉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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