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2008-05-26]

  根据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相关企业重组契税文件为: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本文依据的上述文件已经到期停止执行,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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