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78号]  [2008-12-30]

  根据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失效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8〕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的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局确定已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且已通过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遗失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3份,增值税税款4951824.02元),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