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7〕862号]  [2007-07-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四、将商品编码8543709990项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扩展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437099902—视频切换器、画面分割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五、将商品编码8517709000项下的“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扩展为:85177090001—无线寻呼机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177090002—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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