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0号]  [2007-06-26]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问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由北京奥组委统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二、关于发票工本费问题。
  
    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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