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38号]  [2007-1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集中出单统一保险费发票格式的请示》(光大永明[2007]105号)。经研究,同意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的同时,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以适应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实施集约化运营、加强承保风险的控管和区域集中出单方式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
    从2008年1月1日起,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点为天津市(覆盖北京、天津区域)、南京市(覆盖浙江、江苏、上海区域)。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公司签章”、“全国统一咨询热线”、“手开无效”。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明内容。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在每年6月底前或11月底前向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点。
    (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各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
    (二)各地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附件: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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