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57号]  [2007-1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给予外国政府代表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免税待遇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设立于2007年4月10日,主要业务是为促进香港和内地之间贸易业务往来进行联络和咨询服务。香港税务局已出具《机构性质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7条获豁免缴纳该条例内所征收之所有税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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