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620号]  [2004-06-22]

  根据2015.02.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5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