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1号]  [2006-04-29]

  根据2016.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进行统一,近期将对软件进行测试和推广(有关文件另发)。现将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的尺寸标准(票证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需要,照此标准抓紧印制部分税收票证,于6月20日前分送基层征收单位,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所有税款的征收,均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尺寸标准印制上述票证,现存票证用完后,即可启用。
  税票式样的电子版可以从广域网下载,下载路径:ftp:centre/jitong/总局通知/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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