獴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北京市邮政局  | 
2  | 天津市邮政局  | 
3  | 河北省邮政局  | 
4  | 山西省邮政局  | 
5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 
6  | 辽宁省邮政局  | 
7  | 吉林省邮政局  | 
8  | 黑龙江省邮政局  | 
9  | 上海市邮政局  | 
10  | 江苏省邮政局  | 
11  | 浙江省邮政局  | 
12  | 安徽省邮政局  | 
13  | 福建省邮政局  | 
14  | 山东省邮政局  | 
15  | 江西省邮政局  | 
16  | 河南省邮政局  | 
17  | 湖北省邮政局  | 
18  | 湖南省邮政局  | 
19  | 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 
21  | 海南省邮政局  | 
22  | 重庆市邮政局  | 
23  | 四川省邮政局  | 
24  | 贵州省邮政局  | 
25  | 陕西省邮政局  | 
26  | 云南省邮政局  | 
27  |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 
28  | 甘肃省邮政局  | 
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 
30  | 青海省邮政局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 
32  | 中国集邮总公司  | 
33  |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 
34  |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 
35  |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6  |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7  |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8  |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9  |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0  |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1  |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2  |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3  |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4  |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5  |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6  |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7  |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8  |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 
49  |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0  |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1  |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2  |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53  |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