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227号]  [2006-12-19]

     飞狼财税通标注:根据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7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是供销社系统较大规模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核算制度键全,管理较规范,并经税务机关多次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为避免因发票供应不足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发售发票。
     二、中再生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数量大、收购对象众多,难以按现行规定逐笔填写收购凭证,同意允许中再生公司在收购投售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时除按照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必须填写投售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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