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17号]  [2006-11-2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于1995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本公司经贸合作的业务联络及咨询。韩国首尔市瑞草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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