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3号]  [2005-10-13]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2005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5〕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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