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1号]  [2005-09-14]

  根据2010.10.18 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就所反映的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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