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39号]  [2005-07-23]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16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的老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新、老“优势产业目录”的衔接问题,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新企业适用新目录、老企业适用老目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对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老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但属于新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也应按原规定的原则执行,不得按新的目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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