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09号]  [2006-05-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和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陈字[20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