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3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发电机、主副磁机、相关辅助系统及相关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超临界高温、高压汽轮发电机组”(序号:07020701)范围。2004年12月,该企业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