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9号]  [2004-08-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将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调整如下产品的200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每平米重≤250克玻璃长丝平纹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分特”(海关商品码70195200)扩展为:“其它”(海关商品码701952001),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3%;“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海关商品码701952008),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7%;
  2.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4.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茴香油”(海关商品码33012930)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5%。2004年退税率文库仍按此执行。
  二、调整如下产品的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磷酸氢二铵”(海关商品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2.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尿素”(海关商品码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
  3.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海关商品码27040010)、炼焦煤(海关商品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如豆粕,海关商品码23040090)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13%。
  5.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6.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下发目录下。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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