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2004-07-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

2004-07-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 “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上报地区:                                                单位:万元

 

清算上报累

7月10日统

截止7月10

截止7月10

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

已分配解决

 

 

计欠退(免)税额

计累计欠退(免)税额

日审核通过累计欠退(免)税额

日办理累计欠退(免)税额

合计

信息核对不上原因

涉嫌骗税原因

其他原因

累计欠退税计划

计划结余

计划缺口

退税额

 

 

 

 

 

 

 

 

 

 

 

免抵税额

 

 

 

 

 

 

 

 

 

 

 

填报人:                  审核人:                  上报时间:

注:如“7月10日统计累计欠退(免)税额”与“清算上报累计欠退(免)税额”相差较大,须单独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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