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等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777号]  [2004-06-11]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4]18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2.英国救助儿童会北京办事处
  3.国际铜专业协会北京办事处
  4.韩国土地公社北京办事处
  5.韩国石油公社北京办事处
  6.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北京办事处
  7.美国国际管道暖通器械协会北京办事处
  8.法国沛丰协会北京办事处
  9.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0.日本银行北京办事处
  11.英国GAFTA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北京办事处
  12.美国视博恩公司北京办事处
  13.美国菲利浦海德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玛丽斯特普国际北京代表处
  15.巴迪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16.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17.美国小麦协会北京代表处
  18.意中协会北京代表处
  19.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20.日本石油公司北京联络事务所
  21.加拿大钾磷研究所北京办事处
  22.奥地利奥中经济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3.伊朗工业工程检验公司北京办事处
  24.美国国际青年成就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
  25.香港经济导报社北京办事处
  26.美国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7.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办事处
  28.日本社团法人日中科学技术文化中心北京事务所
  29.英国关爱儿童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30.哥伦比亚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31.美国国际医疗会北京办事处
  32.日本财团法人日中文化交流财团北京代表处
  33.西班牙加泰罗尼西亚政府贸易促进协会北京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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