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7号]  [2004-0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常张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税[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适用耕地占用税低限税率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因建设高速公路引起拆迁安置而占用耕地,应按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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