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297号]  [2004-02-24]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免征深圳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报告》(中粮总字[2004]33号)。经研究,同意对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为供应香港市场鲜活冷冻商品提供仓储的中转、装运服务设施的房产,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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