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90号]  [2004-12-17]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陕西、湖北、四川、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请示》(华银发[2004]251号),申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华夏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华夏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附件:华夏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1  总行本部      北京西城区北大街111号
 2  总行营业部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北京国际金融中心
 3  南京分行(含)    南京市中山路81号
   1.无锡支行    南京新生路105号
   2.苏州支行    苏州市干将西路1296号
 4  杭州分行      杭州市庆春路73号
 5  上海分行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828号
 6  济南分行(含)    济南市纬二路138号
   1.烟台支行    烟台北马路1号海关大楼东附楼
   2.聊城支行    聊城市东昌路31号
 7  昆明分行(含)    昆明市威远街98号华夏大厦
   1.玉溪支行    玉溪市凤凰路中段40-1 
 8  沈阳分行      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
 9  广州分行      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11-115
 10 武汉分行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58号
 11 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号
 12 成都分行     成都市人民东路48号
 13 西安分行     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盛唐国际大厦
 14 石家庄支行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
 15 大原分行     太原市迎泽大街113号
 16 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
 17 温州分行     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 
 18 青岛分行     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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