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河北省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1号]  [2004-0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廊坊市开发区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200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冀地税发[2003]8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北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华糖大酒店3户企业,因下岗职工较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通知规定的精神,同意对2003年度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城镇土地使用税446269.16元、北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496000元、华糖大酒店城镇土地使用税123602.88元予以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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