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

[国税函〔2003〕1393号]  [2003-12-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方税务局上报总局的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202470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1580户,代开票纳税人为190890户(详见附表)。从汇总上报的情况看,除云南、湖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外,其他地区均能按总局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按照总局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工作较好的地区有江西、辽宁、江苏、河南、福建、山西等地方税务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且认定户数至今为零的有云南和新疆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1月5日上报总局(5份)。
  二、各地要将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务机关户数和中介机构户数于2003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总局,传真电话:(010)63417972。
  三、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本地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和有关材料,并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确保在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下列地区由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于2004年1月5日到总局(428会议室)进行专题汇报:
  (一)云南、新疆、北京、青岛地方税务局;
  (二)2003年12月29日未完成认定工作的地区。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截止12月20日各地上报数)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42        418
  河北    402       12760
  山西    155       3423
  内蒙     98        589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345        322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8091
  青岛    182        90
  河南    203       11721
  湖北    366       5706
  广东    743       811
  深圳    692       92
  上海    1658       1858
  江苏    1888       4093
  浙江    500       1790
宁波    440       8039
  安徽    325        5157
  福建    192        8456
  厦门    169       267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46       2142
  海南     20        0
  四川    257       0
  重庆    352       4088
  贵州     88       4514
  云南     0         0
  陕西    177       3123
  甘肃    171       860
  青海     9        209
  宁夏     52        336
  湖南    112       1200
  西藏     0         0
  合计   11580      19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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