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3年11月20日,各省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累计约2.8万户(详见附表)。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并认定进度较快的有山东、河南、河北、福建省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等,但各地工作进度很不平衡。为了加速认定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认定进度。
二、地方税务局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尚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三、省地方税务局要按总局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1日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码:(010)63417972
总局将适时通报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进度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四、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统计表(截至11月20日)
单位:个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6 0
河北 64 4500
山西 19 129
内蒙 0 0
辽宁 0 0
大连 176 1805
吉林 0 0
黑龙江 0 0
山东 640 7751
青岛 225 52
河南 161 6045
湖北 0 0
广东 0 0
深圳 0 0
上海 0 0
江苏 480 0
浙江 0 0
宁波
安徽 75 96
福建 318 4437
厦门 163 97
江西 11 110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14 0
四川 32 0
重庆 45 42
贵州 0 0
云南 0 0
陕西 0 0
甘肃 81 207
青海 2 0
宁夏 28 93
湖南 0 0
西藏 0 0
注:以上数据空缺的,为未按总局要求上报情况的单位。
(3)
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3年11月20日,各省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累计约2.8万户(详见附表)。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并认定进度较快的有山东、河南、河北、福建省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等,但各地工作进度很不平衡。为了加速认定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认定进度。
二、地方税务局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尚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三、省地方税务局要按总局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1日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码:(010)63417972
总局将适时通报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进度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四、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统计表(截至11月20日)
单位:个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6 0
河北 64 4500
山西 19 129
内蒙 0 0
辽宁 0 0
大连 176 1805
吉林 0 0
黑龙江 0 0
山东 640 7751
青岛 225 52
河南 161 6045
湖北 0 0
广东 0 0
深圳 0 0
上海 0 0
江苏 480 0
浙江 0 0
宁波
安徽 75 96
福建 318 4437
厦门 163 97
江西 11 110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14 0
四川 32 0
重庆 45 42
贵州 0 0
云南 0 0
陕西 0 0
甘肃 81 207
青海 2 0
宁夏 28 93
湖南 0 0
西藏 0 0
注:以上数据空缺的,为未按总局要求上报情况的单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