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76号]  [2003-10-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于机构调整后一些内部事宜没有衔接好,致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龙源石化公司等三户企业2002年~2003年生产的溶剂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2001年生产的石脑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作为遗留问题,现将龙源石化公司等三户企业2002年~2003年生产的溶剂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2001年生产的石脑油列入溶剂油、石脑油实际生产、供应计划(具体见附件1、附件2)。在此之前各地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附件1:溶剂油生产计划及企业名单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2002年     2003年
  龙源石化公司              3.4       3.3
  抚顺石化公司              1.6       2.5 
  新疆鄯善恒生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1.2       2.5
  合计                  6.2       7.7 附件2: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和2001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0年生产供应量     2001年生产供应量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2.49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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