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68号]  [2003-09-15]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3]202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重组改制中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批准该公司重组改制并在香港上市的方案,同时该公司还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的1303923094.18元呆账损失(具体项目损失情况见附表),由公司总部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
  二、鉴于该公司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呆账损失金额较大,且损失的原因也比较复杂,为了加强对其税收管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逐笔(项)进行专项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呆账损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税款补征入库;待该笔(项)呆账损失符合条件时,可再按规定申报扣除。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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