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1号]  [2002-09-24]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国机车车辆的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200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工厂名称               所在省 所在市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
      北京二七车辆厂            北京
      北京昌下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
      北京铁工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
      南车营销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
      石家庄车辆厂             河北  石家庄
      四方机车车辆厂            山东  青岛
      戚墅堰机车辆厂            江苏  常州
      南京浦镇十辆厂            江苏  南京
      墅堰机十车辆工艺研究所        江苏  常州
      铜陵十辆厂              安徽  铜陵
      洛阳机车厂              河南  洛阳
      武昌车辆厂              湖北  武汉
      武汉江岸车辆厂            湖北  武汉
      襄樊内燃机车厂            湖北  襄樊
      襄樊牵引电机厂            湖北  襄樊
      株洲电力机车厂            湖南  株州
      株洲车辆厂              湖南  株州
      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湖南  株州
      株洲电机厂              湖南  株州
      资阳内燃机车厂            四川  资阳
      眉山车辆厂              四川  眉山
      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  成都
      贵阳车辆厂              贵州  贵阳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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