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5号]  [2001-12-27]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粒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函》(外经贸技二函[2001]49号)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新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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